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通讯地址
抚远市迎宾路68号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0454-2150008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武金星
索引号 |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41330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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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10:09 |
生效日期 | 2024-09-14 10:09 | 废止日期 | 2024-09-20 10:09 废止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通讯地址
抚远市迎宾路68号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0454-2150008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武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