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抚远03号
闫**:
公民身份证号:2323241973********
地址:抚远市寒葱沟镇良种场村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闫**废品收购站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压块废机油桶500公斤,未压块废机油桶170公斤,共计670公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违法事实)。
3.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闫**废品站违法行为)。
5.检定证书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抚远市黑瞎岛生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6.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闫**废品站工人身份信息)。
7.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
8.称重数量计算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8日、提供单位:闫**,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9.承诺书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单位:闫**,证明内容:保证不再继续违法行为。)
10.危险废物清单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类别。)
12.检定证书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抚远市浓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闫**废品站危险废物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2违法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3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4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修正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我局于 2024年06月11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抚远0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2024 年06月12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