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关于黑龙江抚远经济开发区供热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41324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6-20 成文日期 2024-06-20 10:06
生效日期 2024-06-20 10:06 废止日期 2024-06-24 11:06 废止
打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0日,我局拟对黑龙江抚远经济开发区供热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4-2150001 

传   真:0454-2150001

通讯地址:抚远市迎宾路68号,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218室

邮  编:1565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名称:黑龙江抚远经济开发区供热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抚远市经济开发区通业路与创业街交口

(三)建设单位: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黑龙江抚远经济开发区供热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主体工程新建一座锅炉房,内置2台35MW生物质热水锅炉,,总建筑面积6707.5m2(其中地上6592.58m2、地下114.92m2),建筑高度33.3m,地下1层,地上2层,局部4层,主要包含:水泵间、卫生间、值班室、配电间、除渣间、锅炉间、车库、称房、空压机间、除尘间、在线监测间、脱硝间、消防设备间(地下结构)、汽车衡、危险废物贮存点等;辅助工程新建办公室;储运工程新建1座储料棚和1座容积1000m3储灰罐;公用工程给水依托园区给水系统,供电依托园区供电系统。

本项目总投资10619.12万元,环保投资1282万元。

建设地点:抚远市经济开发区通业路与创业街交口( 134 度 24 分 24.480 秒, 48 度 21 分 56.861 秒)。项目总投资10619.12万元,环保投资1282万元。

建设性质:新建

三、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该项目该项目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会突破该区域资源利用上线,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底线,工程不属于负面发展清单的产业,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一)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排至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部分用于地面洒水降尘,多余废水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二)废气污染防治。①锅炉产生的烟气:本项目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工艺,脱硝效率45%;采用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组合工艺,除尘效率99.9%;处理后的烟气经由60m高烟囱排放,出口直径2.5m,烟气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配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②储灰罐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独立基础,设置减振器,风机进出口均设软管连接等措施。合理布局,加强绿化,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东侧、西侧、北侧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南侧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炉渣暂存于除渣间,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于储灰罐,外运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更换,不在厂区内暂存;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更换,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由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众参与情况:无 

五、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无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