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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41320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5-15 成文日期 2024-05-15 08:05
生效日期 2024-05-15 08:05 废止日期 2027-05-15 09:05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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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目  录

一、总则 2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2

(二)适用范围 2

(三)工作原则 2

(四)预案体系 3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 3

(一)市级组织机构 3

(二)组织机构 4

三、监测与预警 5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 5

(二)预警分级标准 5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5

(四)预警信息 6

四、应急响应 7

(一)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7

(二)强制性控制措施 8

(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14

(四)应急终止 15

五、总结评估 15

六、应急保障 16

(一)人力资源保障 16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16

(三)应急能力保障 16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16

(五)经费保障 17

(六)技术保障 17

(七)宣传保障 17

(八)其他保障 17

七、监督问责 18

八、附则 18

附件 2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

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

(一)市级组织机构

抚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指挥部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提供预警发布通告、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或执行方案,本预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专家组职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二)组织机构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测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遇重污染天气时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增加会商预测频次。

(二)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三级(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二级(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一级(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4)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5)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6)收到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或预警降级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2)接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预警解除通知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2.预警获得批准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四、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分别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以及强制性控制措施。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对工业源管控要覆盖到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所有企业。

(一)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二)强制性控制措施

1.Ⅲ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一厂一策”落实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调整公共交通运力,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土地整理拆迁等工程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2.Ⅱ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一厂一策”落实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土地整理拆迁等工程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3.I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一厂一策”落实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作业(结冰期除外);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定期更新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清单;组织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土地整理拆迁等工程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期间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12345智慧中心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并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人员保障,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气象预报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修正;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第三方运营单位,条件成熟时,尽早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三)应急能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各有关成员单位临场组织、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五)经费保障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职责相适应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八)其他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七、监督问责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二)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三)本预案所称沙尘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四)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抚政办规[2023]2号)中《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

职责

发改委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气象预报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修正;

3.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4.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

3.配合更新《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农业农村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6.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7.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监督各级城管部门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监督残土、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覆盖作业。

卫生健康委员会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

3.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公安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4.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

5.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负责定期更新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清单。

4.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调整公共交通运力。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清单。

3.组织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土地整理拆迁等工程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生态环境局

1.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

3.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5.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会同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7.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名单。

8.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10.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11.与气象部门会商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研判,预判预警等级,上报预警信息。

商务和口岸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教育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财政局

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文字解读: 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33533.html 

图片解读: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33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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