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抚远市小南山供水厂亮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55.7682km2。
(二)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740.8379km2。
(三)黑龙江乌苏里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47.8368km2。
(四)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18.3689km2。
(五)黑龙江黑瞎子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89.8935km2。
(六)黑龙江省华夏东极国家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1096.9371km2。
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二、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猪(出栏)≥500头;
奶牛(存栏)≥100头;
肉牛(出栏)≥100头;
蛋鸡(存栏)≥10000羽;
肉鸡(出栏)≥50000羽。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500头>生猪(出栏)≥50头;
100头>奶牛(存栏)≥5头;
100头>肉牛(出栏)≥10头;
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
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三、控制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新增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通告实施前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时完成搬迁和关闭的,依法予以补偿。对拒绝搬迁和关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三)本通告中所称的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