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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抚政规[2018]1号 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辖内10蒸吨及以下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燃煤锅炉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17201812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规[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6-01 成文日期 2018-06-01 10:06
生效日期 2018-06-01 10:06 废止日期 2022-07-19 14:0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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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淘汰辖内10蒸吨及以下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燃煤锅炉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淘汰辖区内自2013年10月以来新增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淘汰范围为我市辖区内存在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淘汰范围内所有使用锅炉的业户,应于2018年6月7日前自行淘汰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三、业户淘汰燃煤锅炉后,如需继续经营的,供热锅炉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商业经营类锅炉应改用电热、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规定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逾期未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业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特此通告。 

 

附件:淘汰燃煤锅炉清单.doc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7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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