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淘汰辖内10蒸吨及以下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燃煤锅炉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淘汰辖区内自2013年10月以来新增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淘汰范围为我市辖区内存在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淘汰范围内所有使用锅炉的业户,应于2018年6月7日前自行淘汰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三、业户淘汰燃煤锅炉后,如需继续经营的,供热锅炉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商业经营类锅炉应改用电热、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规定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逾期未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业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特此通告。
附件:淘汰燃煤锅炉清单.doc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7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