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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抚政规〔2019〕1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17201912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规〔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7-14 成文日期 2019-07-14 09:07
生效日期 2019-07-14 09:07 废止日期 2022-07-19 14:0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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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黑政规〔2018〕19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本通告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额定蒸发量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或者额定功率七兆瓦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2. 淘汰任务: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建成区内全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3. 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并网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拆除等方式,按期完成现有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已经建成的额定蒸发量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或者额定功率七兆瓦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4

图解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1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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