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发〔2018〕12号
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抚远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
综合利用十一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远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十一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抚远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现通知如下:
一、处罚规定
第一条 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粮食种植补贴作为风险保证金,禁烧期内未发生秸秆焚烧行为的将依法发放,发生焚烧秸秆行为的将扣除责任人保证金。
第二条 将违反露天焚烧秸秆相关规定的种植承包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均纳入黑名单:
(1)三年内不予办理各类贷款;
(2)不享受2019年水田休耕政策;
(3)三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补贴政策;
(4)严禁种植承包人继续在抚远市辖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三年内不享受其他各项惠农政策。
第三条 出现“有火点、点火人”,依据有关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拘留5到15天。
二、扶持政策(仅限于2018年度)
第四条 设立3000万元秸秆综合利用基金。
第五条 新建秸秆压块站在享受省市补贴标准基础上,按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
第六条 打包机、搂草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在享受国家补贴基础上,按国家补贴1:1比例予以补贴。
第七条 秸秆打包离田(包括低茬收割、打包、离田)按每亩5元标准对实施作业者进行补贴。
三、奖励政策
第八条 各乡镇(场)按辖区耕地面积每亩地1元标准,先行拨付50%资金用于看护巡查费用,其余50%资金作为未出现火点奖励。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参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工作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工资补助。
第十条 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推荐优先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