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1320211551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1-14 成文日期 2021-01-14 16:01
生效日期 2021-01-14 16:0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全市广大经营者: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醒目规范、真实明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各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