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来源
1. 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 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
1. 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D.未完成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E.拖欠员工工资的。
F.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G.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2. 分类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
②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或专利权(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百年老店或者经营产品曾获县市级及以上荣誉;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①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市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服务和商贸进出口等相关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③依托本地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④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⑤个体工商户获评市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
⑥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⑦从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点打造的行业;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①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
②从事行业列入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③经营的项目融入少数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开发、提供与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主题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
④属于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市级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
⑤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⑥经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⑦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⑧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
⑨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2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20人以上);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①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
②经营范围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
③率先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④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⑤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扶贫助贫等作出积极贡献;
⑥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⑦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型”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私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 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 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 11 月底前完成分类。
次年 1 月 1 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 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市为单位进行。个体工商户推荐的由各级市场监管所组织推荐和指导个体工商户完成申报。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由各市场监管所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1.“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
2.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4.入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认定,移出名录库,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5.入库第3年,认定部门开展总体评价,符合条件的,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的,或者由“生存型”(特殊类型纳入分类的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
(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B.深化品牌创建服务。C.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提升商标申请便利度。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D.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E.其他符合“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B.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C.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D.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E.鼓励和支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F.其他符合“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针对辖区内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强化事迹宣传,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B.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C.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D.其他符合“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A.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B.积极引导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将流量向“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倾斜。C.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D.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E.鼓励支持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F.其他符合“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