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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11202211358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成文日期 2022-01-18 16:01
生效日期 2022-01-18 16:0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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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为落实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行政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 0454-2189317  15145466819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编辑:杜英英     审核:李 婧    终审:郭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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