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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关于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0920221143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成文日期 2022-02-24 10:02
生效日期 2022-02-24 10:02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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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显示,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检验,德国万事乐德公司生产、北京隆盛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销的哈罗闪婴儿柔护润肤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超标和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委托方上海丰邑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上海缇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稚优泉酵母焕颜修护面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超标

标示经销者为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安热沙水能户外清透防晒乳SPF50+·PA+++不符合规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

标示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经销商)否认经营。标示委托方为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为珠海市恒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仁堂植物原浆毛发修护发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规定。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生产。

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另外,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0批次不符合规定

化妆品信息


 

赶紧自查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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