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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08202312956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2-20 成文日期 2023-12-20 14:12
生效日期 2023-12-21 14:12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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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抚远县鸿运粮食收储物流有限公司等80家公司(详见附件1),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上述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抚远县大丰毛石料场等21家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2),经查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抚远县顺鹏种植专业合作社东红分社抚远县大丰毛石料场等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3),经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上述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我局联系,并向我局提供企业已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逾期未提供的,我局将依法开展吊销程序,吊销上述主体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云星        

联系电话:0454-2189317

附件1拟吊销公司名单.doc

附件2拟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docx

附件3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doc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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