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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抚远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管理范围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620201215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05 成文日期 2020-10-29 14:10
生效日期 2020-10-29 14:10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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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管理范围划定进行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要求,依法对划定的范围进行管理。划定的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禁止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施;

(二)从事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畜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抚远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明细表.doc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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