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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种植高杆作物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6202211416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2-10 成文日期 2022-02-10 16:02
生效日期 2022-02-10 16:02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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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根据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堤坝外耕地及无堤坝的河湖红线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禁种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

处理方式:如发现种植高杆作物,经乡镇核实确认后,停发农户种植业补贴,并对违法种植的高杆作物依法予以集中清除,种植者所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各乡镇、村屯按照通告相关要求做好对禁种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

自通告之日起,各级河湖长、水政监察大队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454-2133974。

特此通告。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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