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河湖“清四乱”和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黑水发〔2018〕343号)、《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河湖“清四乱”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水发〔2019〕222号)、《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河办字〔2021〕20号) 、等文件精神,针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以及各类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围垦水域湿地、非法采砂、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残土等污染河湖违法行为,已清理整顿的“乱占”围堤、“乱建”房屋、“乱堆”垃圾、“乱采”河砂,出现私自复筑、复建、复堆、复采以及新发生的违法行为等情况,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者于2021年12月10日前,自行清除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设置的围堤、鱼池、房屋、固体废物、垃圾堆等障碍物,恢复河道原貌,确保河道行洪畅通。逾期未完成清除者,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由各乡镇组织力量强行清除,所造成费用由设障者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涉河湖违法犯罪案件,将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0454-2133974
抚远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编辑:王莉 审核:陈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