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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抚政规〔2019〕4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远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4201912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规〔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8-15 成文日期 2019-07-15 09:07
生效日期 2019-08-15 09:08 废止日期 2022-07-19 14:0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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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抚远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

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抚远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抚远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

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切实加强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黑龙江省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黑发改规〔201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抚远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抚远市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市长是第一责任人,抚远县东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为项目法人,市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为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建设管理、项目监管等工作。为有序推进我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抚远市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葛立彬    市委副书记 市长

副组长:王科明    市委常委 副市长

刘善友    副市长

成  员:郑  伟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孙艳君    市财政局局长          

王钧生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袁传丰    市水务局局长

刘长利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孔宪海    市审计局局长          

赫彦林    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投公司,办公室主任由赫彦林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城投公司职责】作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四制管理”职责(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做好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材料管理,建立项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资产移交。对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条 【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负责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编报、自查工作。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项目监督检查,并做好项目在线平台调度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财政局职责】负责建设配套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并监管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条 【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落位。

第七条 【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监管、按上级部门要求落实绩效目标考核工作。

第八条 【职责分工水务局职责】负责做好本项目与乌苏镇灌区及配套田间工程项目协调衔接,配合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监管。

第九条 【职责分工审计局职责】负责项目审计、监督、项目稽查工作。

第十条 【职责分工相关乡人民政府职责】负责项目建设中涉及占地及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做好项目接收,确定管理使用责任人,落实保护责任,做好财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项目布局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与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就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统筹衔接,不得交叉重叠。按照突出重点区域、集中连片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地块,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地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设计编制根据相关规划任务,省发改委下达年度建设任务,项目法人在做好与其他规划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水土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按照大型和中小型规模,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市级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如有水利工程,设计单位需具备水利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初步设计明确项目区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工程量等,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单项工程坐标等。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专家评审并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计划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和建设内容,向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和水利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并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计划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于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两个年度内组织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资金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资应足额及时到位,政府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投资标准建设项目基本执行亩均投资1500元、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1200元的投资标准,确保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力争建设一片、建成一片,不得集中资金建设形象工程、展示工程。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费用计提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投资中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责任制理顺和规范项目管理,明确责权关系,做到项目审批、实施、监管主体“三分开”,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委托具备中央投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以市为单位实行公开招标,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制】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签订开口合同。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制】依法实行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内业资料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田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按照相关部门行业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应在投资计划时限内竣工。项目法人在投资计划下达后两年内,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市有关部门开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抄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整体竣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验收标准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国家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资产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能够明确资产边界的,及时将资产移交使用人;对不能明确产权边界的,移交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确定管理使用责任人。做好财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营,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管监管机制市各部门要与省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市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监管在线监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务局、项目单位加强项目监督,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5日前填报年度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管上图落位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办理手续,由自然资源局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上图落位,建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管年度自查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对项目进行自查,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厅备查。自查时应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管违规处理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管公示公开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对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由抚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7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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