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抚远市寒葱沟镇红卫村王晓宇向本机关主张称:“本村村民刘喜军于1998年欠我人民币3000元,当时与我口头协商,用自己承包的15亩土地以转让形式将我的地邻刘宝柱承包15亩土地抵债给我,事后刘喜军再给刘宝柱串地。自1998年我一直经营该土地至今,政府发放粮食补贴也一直由我领取。2007年9月1日全国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政府颁发给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抚农土承包权(1998)第0001号)证书。2020年9月4日抚远市农业农村局将我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注销。我要求抚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撤销2020年9月4日《关于注销王晓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保护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上述事实经本机关调查,申请人的主张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五项规定,现对2020年9月4日抚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王晓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抚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6日
编辑:张晓蕾 审核: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