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关于印发《抚远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7720171125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04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7]11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成文日期 2017-05-12 09:05
生效日期 2017-05-12 09:05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抚政发〔201711

 

 

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抚远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远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7512       

抚远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塑造口岸旅游城市形象,保护矿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现状,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按部就班开展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同时加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促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采矿废弃地力争实现综合利用,为我市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176月底前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景观等各类矿山。

三、关停依据及范围

(一)关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关停范围

1. 公路、铁路、水路、自然保护区和重要风景区等可视范围内山体受破坏的矿山;

2. 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3. 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4. 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5.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吊销的。

四、组织领导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拟成立抚远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

  长:张子通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郑志刚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市政府副市长

孟凡涛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员:市国土局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市交警队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管理站

市电视台

市供电公司

(二)部门工作职责:

1. 市国土局:负责对政府决定的需要关闭的非煤矿山依职责权限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负责各需关停非煤矿山的影像采集及现场实地测量工作;

2. 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矿山关闭的监督及行政诉讼工作;

3. 市公安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清理收缴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肃查处私自买卖使用火工民爆物品行为,防止矿山企业存在私自制造炸药的行为;与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有关的安全维稳工作;配合国土部门依法清理不按规定和时限关停企业机械设备的封存及收缴工作,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4. 市安监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办理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批工作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工作;

5. 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6. 市林业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停止林地预审审批;在关停过程中发现有矿山企业毁林开采等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7.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审批、(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8. 市电视台:负责做好需关闭矿山的通告工作;

9. 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关闭的矿山企业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石料生产供电设备并予以销户,依法打击私自偷搭电行为;

10.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核查需关闭的非煤矿山税收情况及打击偷税、逃税违法行为;

11. 市交警队、市运管站:负责矿山关闭过程中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的查处工作。

五、实施步骤

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从20173月至2017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73月下旬)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规定的关闭标准,做好矿山业主思想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到期关闭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4—8月)

1. 由市政府依法发布非煤矿山关闭公告和方案;

2. 公告期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吊)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3. 要求各矿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人员撤离、设备拆除、余料清除,相关责任部门在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三)验收阶段(20179—12月)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已关闭的矿山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宜林则林宜治则治宜景则景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矿山治理,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积极主动,互相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讲究工作方法,稳步推进矿山关闭工作。

(二)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组织验收,按时限对应关闭的矿山企业如期关闭。对违法生产的矿业企业予以严厉的打击,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0454-2133775),聘请社会监督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加大督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违法采矿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7512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