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文件精神,现将新修订的抚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抚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成果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远市城镇(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抚政发〔2014〕6号)同时废止。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监审:张金玲
审核:刘鹏霄
编辑:李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