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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7620151123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03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5〕9号
发布日期 2015-03-10 成文日期 2015-03-10 14:03
生效日期 2015-03-10 14: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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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发〔20159

 

 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部门

《抚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讨论研究,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及时向县金融办反馈

 

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0日  

 

  

抚远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县农村抵押物范围,拓展农村融资渠道,实现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按照《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贷款通则》、《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依法取得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是指抵押人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金融机构债权担保的行为。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

第二章  抵押人及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即经营权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个人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抵押人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抵押人是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承贷主体应为土地经营权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

抵押人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的,应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抵押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第三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一)土地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部门提供;

(三)产权关系清晰;

(四)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和流转条件;

(五)土地经营权剩余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

(六)经营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

(七)土地经营权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形式限制。

第八条  农户利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留足口粮田,或具有覆盖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来源。

第四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的建立

第九条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依法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场局、畜牧局、林业局、水产局、三江自然保护区分别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由有融资需求的经营权人自愿申请,经对应的职能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加入流转平台。

第五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认定

第十条  县农业局根据我县农村土地条件和近三年平均收益编制土地经营权抵押指导价格表,确定最高和最低价格,公开发布。价格表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参照指导价格协商认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价值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每亩平均年收益×总亩数×贷款年限。

第六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农场局、畜牧局、林业局、水产局、三江自然保护区等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部门分别建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同时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等);

(四)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县各流转中心登记的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抄录或者复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一式四份)(见附件2),县各流转中心、抵押人、抵押权人、村委会各留存一份。登记结果同时由县各流转中心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登记的变更参照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七章  抵押贷款的发放原则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供土地经营权等有关资料)→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剩余期限的一半。对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抵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剩余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条 贷款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养殖、农机购置、农业开发等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单笔贷款金额超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其它担保方式作为补充。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单位及个人提供补充担保。鼓励参加农业保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

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农场局、畜牧局、林业局、水产局、三江自然保护区等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组织再流转,同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再流转时,抵押人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对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受让方只拥有流转期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满后,土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抵押人或承包方。

第二十三条  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时,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其它合法形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远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抚远县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附件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

(借款人)

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    址


抵押权人

(贷款人)

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    址


经营权证书编号及持证人姓名

土地座落方位

土地面积

抵押期限

抵押认定价值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起止时间


申请人(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抵押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借款人)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认定价值(合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抵押起止时间


经营权证书编号及持证人姓名

土地座落方位

土地面积

土地经营期限

抵押认定价值
















合计





 

经审查,该土地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登记机关、抵押权人、抵押人、村委会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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