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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7620181122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04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8〕83号
发布日期 2018-11-12 成文日期 2018-11-12 09:11
生效日期 2018-11-12 09:1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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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切实加大对我市耕地、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壤环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土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强烈诉求。抚远市作为我省的产粮大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是保障省、市《土十条》全面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维护公众健康的重大民生工程,对提高土壤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摸清抚远市辖区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稳定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2018年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调查,以及所辖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

2.科学合理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行业监测网作用。2018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同时,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针对区域污染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国、省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基础上,增设县(市)控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基本满足市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工信局、国土局、农业局、粮食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依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省环保厅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配合单位: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局、林业局。

(二)防治土壤环境污染,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环评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园区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输油管线等可能对土壤造成危害的项目,必须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

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点位,整合环保、农业的监测力量,增加监测人员和设备,培训技术人员,购置配发相应土壤监测设备,建立土壤污染调查数据库。到2019年底,市环境监测站要具备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开展土壤中镉、砷、汞、铅、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分析。要配备相应执法装备,充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队伍,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工信局、国土局。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粉煤灰、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

2.加强化肥农药等污染控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

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畜牧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

5.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水务局牵头。配合单位:农业局、环保局

6.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城管执法局、各乡(镇)政府牵头。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

(四)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

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工信局、水务局、环保局。

2.加大优先保护区域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在全市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并根据调查结果,科学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将确定的保护优先区域发布政府公告,明确保护区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和完善优先区域防护设施和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工信局、水务局、环保局、各乡(镇)。

(五)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1.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管。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定并实施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

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国土局、环保局。

2.加强污染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被污染地块变更使用权人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必须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住宅、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卫生局、住建局、环保局。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2018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并根据定期监测结果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工信局、水务局、环保局。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工信局、水务局、环保局。

(七)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1.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应急办。配合单位:农业局、工信局、环保局。

三、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负责对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相关任务的领导和配合工作,具体由各乡(镇)负责完成其辖区内相关任务。

(一)牵头单位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有:

1.作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相关任务。

2.对各乡(镇)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3.向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4.按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市相关工作,及时掌握上级部门的新要求,适时调整和安排全市相关工作。

(二)配合部门在依据工作职责范围内,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具体实施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完成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按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纠正上级检查出的问题,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土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办等部门主要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能职责如下:

1.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2.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3.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4.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确定和监管、土壤环境质量等级认定管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以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

5.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进行检查和督导,每年年中通报情况,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投入。市财政局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抓紧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主动对接省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充分利用好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使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否决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抚远市环保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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