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
黑政规〔2017〕2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号)精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激发有效投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实行承诺制,即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工前出具备案承诺书后,不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二、备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备案承诺书,并对承诺书内容负责。
三、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工前任何阶段出具承诺书。
四、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对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企业,项目备案部门依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