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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佳木斯市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发展和改革局11602019185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04
发文机构 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5-02 成文日期 2019-05-02 16:05
生效日期 2019-05-02 16:05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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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佳发改规〔2019〕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我委研究出台《市发改委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二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市发改委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二条措施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9年省、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发投资主体活力,优化投资审批环境,加快投资项目审批速度,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借鉴省发改委“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现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十二条措施。
    一、依托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实行“一网通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节能审查事项全部实现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现我市政务服务平台与省投资项目审批平台数据互联共享。利用省投资项目审批平台第三方应用程序(APP),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移动端申报。

二、实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制,实现“不见面审批”。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外无审批,实行项目备案承诺制,企业网上办理,即时办结。
    三、加强负面清单内许可类事项指导服务,推行项目核准“帮你办”。对于省级权限的负面清单内核淮类项目,强化对项目单位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项目核准全程领办、帮办。
    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效率,实行“容缺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所需项目申请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四个前置要件,只需具备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即可受理,其余两个要件“容缺”,待批复文件领取时补报即可。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通过审批平台共享获取,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交。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再进行可研评估。
    五、对落户市高新区工业项目提前介入,试行“模拟审批”。在市高新区落户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后,在办理用地手续的同时,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项目主体取得土地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促进项目早开工。
    六、对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制”。加大投资审批改革力度,协同推进“承诺制”改革,即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承诺事项做出如期补齐承诺,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开工建设。
    七、优化项目推进机制,实现“保姆式”服务。对重大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立专班,实行“五个一”包保推踪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八、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做到“贴心服务”“监管不扰企”。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推行部门协同、在线监管、大数据分析等多方式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不以项目监管名义干扰企业正常运营。
    九、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准确对接国、省“三去一降一补”政策,落实《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着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等各方面成本。
    十、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政策,为企业发展争取“政策扶持”。加强对国、省有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基础设施补短板等相关政策的研究梳理,对接申报要求,做好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申报争取国、省资金。
    十一、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支持优质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能力。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融资和申报间接利用外资项目,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充分发挥项目推进牵头作用,依托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国、省产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信息宣传解读,引导企业依托比较优势上产业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质项目,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注:在国、省出台新“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后,按照国、省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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