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并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并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组织和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组织指导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市局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任务。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网络交易和合同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有关服务的行为,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承担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全市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制度。
(十七)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管理。负责通过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及注册工作。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知识产权发展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业务。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佳木斯商标受理窗口的商标(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协调佳木斯受理窗口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往来事宜。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的统计发布工作。
(二十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国家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组织指导开展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进行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査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目标考核、基层教育、新闻宣传和與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局机关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联系电话:0454-2189300)
(二)法规股。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政策措施,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联系电话:0454-2189313)
(三)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管股。组织实施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并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并实施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査。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息。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系电话:0454-2189317)
(四)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管理股(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及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联系电话:0454-2189316)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组织指导并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联系电话:0454-2138315)
(六)知识产权与公平交易股(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组织指导并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并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依法受理驰名商标的请求、审査和报送。组织实施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承担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工作。
(七)食品安全协调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454-2189312)
(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食品经营核准(销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酒类全链条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管理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间题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九)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食品小经营核准(餐饮类)及监督检査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安全监察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査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产品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拟定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事故调査。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管理。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药械和化妆品监管股。负责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召回。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等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召回。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协调纪检监察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联系电话:0454-2189311)
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消费投诉举报咨询等各类群众诉求,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渠道进行。现将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群众诉求接收渠道公布如下:
接待渠道
接待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抚远镇长江路10号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信函渠道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抚远镇长江路10号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电话渠道
热线号码:0454-12315
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薛 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杨盛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莉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姜 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地址:抚远市长江路10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218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