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抚远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自然灾害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主 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宣传部副部长
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市公安局政委
市民政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商务和口岸局局长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市外事办主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抚远海事处处长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抚远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武警抚远中队中队长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抚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市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监督、协调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实施全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市灾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自然灾害期,督促检查各地落实自然灾害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市自然灾害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自然灾害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负责市级自然灾害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主 任: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副主任(市政府办主任):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相关工作。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承担接收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受灾地区、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救助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等方面的灾情数据,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组织灾情会商,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积极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市直新闻单位把握正确宣传导向,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抢险、救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驻抚部队启动应急工作方案,派出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拨付抗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审批权限审批重大抗灾基建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教学秩序,指导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受损企业数量、倒损厂房仓库面积、受损设备设施数量、工业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规模、伤亡人数、威胁人数、撤离人数、地质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
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灾倒损房屋数量、损毁程度、直接损失、恢复重建情况及救灾工作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普通国市干线、农村公路中断条数及长度,路基、路面、防护工程受损长度,受损桥涵数量及长度,交通在建工程损毁情况,因灾滞留人员数量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指导市交投集团统计核查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因灾滞留人员数量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坏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堤防、护岸、灌溉骨干工程设施、水文监测等水利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水利设施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农业生产大棚受灾数量,畜牧业和渔业受灾情况,农业损失统计及救助措施。
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倡导全市退役军人协助当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人民武装部协调驻抚部队启动应急工作方案,派出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自然灾害救灾及人道主义援助国际合作等涉外工作和救灾工作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及其他分管行业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检测和鉴定;做好自然灾害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抚远海事处: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事故涉及的水上交通管制和相关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抚远市供电分公司:负责受损供电设施、线路设备及受影响用户的抢修救灾工作。
武警抚远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自然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参与火灾扑救等救援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抚远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佳木斯市应急管理部门。
4.1.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及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业人口30%以上或1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佳木斯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域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50户以上、4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8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佳木斯市减灾委、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各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抚远市政府和抚远市应急管理局统计汇总并上报,由省财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80户以上、3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佳木斯市减灾办、应急管理局。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各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间或30户以上、15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2000以上、5000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佳木斯市减灾办、应急管理局。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各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乡(镇)政府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乡(镇)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各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住建局形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
6.3.4市住建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督促各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市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市政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装备和设施保障
7.3.1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2市政府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3.3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4人力资源保障
7.4.1市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2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事、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4.3市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社会动员保障
7.5.1市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5.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5.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科技保障
7.6.1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6.2市减灾委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6.3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对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市”全部是“抚远市”的简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远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 现场指挥机构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2 较大地震灾害
5.3 一般地震灾害
5.4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应对毗邻地区强震波及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解释
9.6预案施行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佳木斯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以及俄罗斯境内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合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快速响应、共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坚持依靠科技、依法管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的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当我市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并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视情况调整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本级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2)组织研究制定市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
(3)组织指挥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
(4)向上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组织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7)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队)、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
(8)协调驻抚部队、市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1)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的紧急援助;
(12)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13)必要时,向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区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佳市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14)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防灾减灾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抚远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事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抚远海关、市气象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抚远办事处、佳木斯抚远海事处、国网抚远供电公司、 中国石油抚远销售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局抚远火车站、中国联通抚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抚远分公司、中国电信抚远分公司、十个乡(镇)政府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和10个工作组。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住建、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通信、电力、工信、气象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市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市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等;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市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市武警中队根据需要,担负抗震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团市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邮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应急避难所垃圾清运及环卫设施调拨、配备。
市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市商务和口岸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
市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卫生健康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市卫生健康局协调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抚远火车站、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抚远办事处、国网抚远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协调中国联通抚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抚远分公司、中国电信抚远分公司等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抚远火车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国网抚远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需求、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并指导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市委宣传部协调市融媒体中心、龙江网络公司抚远分公司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抚远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消防大队、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区组织疏散群众。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可能因地震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排查、防控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灾区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石油抚远销售分公司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顶板冒落、冲击地压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司法局、佳木斯抚远海事处、市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市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佳木斯抚远海事处负责应急抢险工作中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及应急船舶的调配工作。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抚远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等工作。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佳木斯银保监分局抚远办事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指导灾区政府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抗震救灾科普知识宣传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涉外事务组。由市外事办牵头,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抚远海关、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市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抚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抚游客。
市商务口岸局、抚远海关负责协调灾区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负责协调办理国际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入关手续。
市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5现场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7.0级以上或城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6.0至6.9级或城区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5.0至5.9级或城区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将地震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
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内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省内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佳木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抚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全市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佳木斯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与灾情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工业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请示佳木斯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佳市地震局、佳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2)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外事办,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逐级上报。
5指挥与协调
5.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先期处置
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较大地震灾害
1.应急处置
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灾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5.3一般地震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信息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乡镇、街道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地震灾害发生后,配合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驻抚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非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积极推荐有关科研机构针对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项目申报国家、省科技立项,为地震监测、灾害评估及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息系统与佳市应急管理局指挥平台对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通信等市有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佳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委宣传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筹建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国网抚远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抚远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管理、教育、文体广电和旅游、市融媒体中心、工业息信科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抗震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抗震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教育,应急管理、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佳市地震局报告震情,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灾区开展工作。必要时,向佳市请求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政府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乡(镇)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镇)政府工作。
8.3应对毗邻地区强震波及
毗邻的俄罗斯境内、邻市发生强震影响我市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市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3监督检查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抚远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区域协调
本级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远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3.2抚远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火办)及职责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 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佳木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1.4.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4.4市乡(镇)两级政府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适时请求佳木斯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抚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简称森防指)及职责
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指 挥: 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市林业草原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 财政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市政府外事办主任
抚远人武部副部长
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黑瞎子岛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应急局管理副局长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中国联通抚远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移动抚远分公司总经理
中国电信抚远公司总经理
抚远火车站站长
抚远东极机场总经理
其主要职责是:市森防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指挥协调较大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它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部门、跨乡镇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
3.2抚远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火办)及职责
抚远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变更。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
(二)分析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市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它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市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抚远市森防指组成部门职责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发展和改革局:衔接平衡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价格水平监测。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监测,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指挥扑救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使用安全;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市本级政府应负担必要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林区、草原周边乡村做好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领导下组织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边境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播报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宣传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火灾扑救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数据,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根据需要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市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行业内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落实市政府应急预案要求,指导开展防火演练,做好突发火情扑救工作,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辖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辖区内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落实市政府应急预案要求,指导开展防火演练,做好突发火情扑救工作,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抚远人武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指挥民兵及协调驻抚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火行动,负责指导民兵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及扑火技能训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配合做好中俄边境防火隔离带开设维护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市森防指的指挥调动下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应急转移避险安全引导等工作。
市司法局:指导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监督有关部门依据清单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依据《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按需及时赶赴火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市外事办公室:为我市中俄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火情通报、应急协调联络、扑火人员及装备出入境以及边境防火隔离带开设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帮助。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依法对危害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犯罪嫌疑人批捕起诉,依法监督案件办理,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市人民法院:做好危害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重大敏感案件审判效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抚远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抚远东极机场:为扑火人员和物资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中国联通抚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抚远分公司、中国电信抚远公司: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实施无线电管制,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短信推送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责任区包片及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抚远市森防指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抚远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部队参与扑火时,由抚远市森林草防灭火指挥部向人武部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所在区域提出用兵需求。
4.3预案体系与衔接
抚远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相衔接的上级部门预案为:《佳木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5、预警
5.1监测监控
5.1.1 抚远市森防指要充分利用抚远市域内的瞭望塔(哨)、“中国森林防火网”和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高火险天气预警等,建立森林防火监测、预测机制。
5.1.2 抚远市森防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5.1.3 抚远市森防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危火险区域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
(2)林区公路沿线。
(3)林区墓地聚集区、公墓区。
(4)林区及林区边缘重要设施、仓库、油库、加油站、气站、炸药库。
(5)林区周边村屯、居民居住区等。
5.2预警发布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由抚远市森防指发布。
5.2.1森林火险等级:
一级:低火险级或无火险级,表示不燃,即不易发生火灾。
二级: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表示难燃,即一般难以发生火灾。
三级:中等火险级,表示可燃,即可能发生火灾,但一般不易蔓延,较易扑救。
四级:高火险级,表示易燃,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容易形成火势蔓延,不易扑救。
五级: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表示强燃,即极易发生火灾,而且极易蔓延,难以扑救。
5.2.2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1)蓝色预警
信号含义:低度危险,难以燃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三级以下,相对湿度大。
(2)黄色预警
信号含义:较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三级,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3)橙色预警
信号含义: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四级,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4)红色预警
信号含义:极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5.3预警措施
5.3.1发布黄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森林防火防御状态,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用火安全指引。
(2)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监测、宣传等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
5.3.2发布橙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森林防火临战状态,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力度。
(3)加强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4)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5.3.3发布红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有关单位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进一步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严格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4)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5)调集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6)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森林火灾应急义务。
6、信息报告
6.1基本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向抚远市人民政府及防火办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6.2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6.2.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警后,必须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向防灭火部门报告。
6.2.2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森林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及防火办报告。
6.2.3抚远市人民政府及防火办必须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火情研判
发生火情后,森防指迅速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等,组织灭火专家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等因素迅速研判火情,结合卫星热点监测图,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及时启动四级响应(Ⅳ级)应急预案。
7.1.2分级响应程序
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四级响应(Ⅳ级)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自行组织实施;三级响应(Ⅲ级)、二级响应(Ⅱ级)、一级响应(Ⅰ级)由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7.1.3 Ⅳ级响应
7.1.3.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7.1.3.2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组织本辖区扑火力量实施扑救,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1.4 Ⅲ级响应
7.1.4.1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或森工交界处,需要协调扑救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4)非高危火险区发生的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7.1.4.2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调调动市消防救援大队、邻近乡(镇)、林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参加扑火。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配合佳木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
7.1.5 Ⅱ级响应
7.1.5.1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高危火险区发生的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3)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佳木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
7.1.5.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成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梯次调动全市预备役扑火分队及半专业扑火队120人、消防救援队伍22人、基层民兵150人。
(3)配合省、佳木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4)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
7.1.6 Ⅰ级响应
7.1.6.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已达到重大或初判特别重大,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火灾;
(4)市级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及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7.1.6.2响应措施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火场一线,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调动全市半专业扑火队190人、消防救援大队22人、基层民兵150人、乡镇干部应急扑火队200人。
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佳木斯市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配合省、佳木斯市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开展相应工作,并落实相应保障工作。
(4)分管副市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
7.2响应措施
抚远市森防指设指挥组、后勤组、运输组、法纪组、预防组、通讯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森林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四级响应后,抚远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听从指挥,快速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开展扑火和救灾工作。
(1)指挥组。组长由总指挥担任,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黑瞎子岛管理委员会、人武部等有关负责人,负责扑火人员、器械、设备的调集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设立及扑火行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2)后勤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负责人,负责扑火经费的拨付,火场所需设备、食品、药品、医护的调集,受灾人员安置、扑火伤亡人员的救护及抚恤等工作。
(3)运输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交通运输局局、抚远火车站、抚远东极机场等有关负责人,负责火场所需扑火力量和物资的运输,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4)法纪组。组长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负责人,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对火灾肇事人、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
(5)预防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有关负责人,负责火场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组织人工降雨,组织灾区人员撤离,火场扑救力量动员,火场扑救宣传报道等工作。
(6)通讯组。组长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中国移动抚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抚远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的火场通讯、信息传递工作。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请佳木斯市森防指增援。
7.3应急响应的实施与联动
森林草原火灾应在组织灭火行动的同时,解救疏散受威胁的人民群众,坚持人民至上和生命至上的原则。
启动四级响应(Ⅳ级)后,森防指采取以下措施:
7.3.1设立前线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简称“前指”),并指定扑火专业人员担任火场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7.3.2扑救火灾
优先组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大队队员赶赴火场进行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设立安全官,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7.3.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搞清受威胁村屯、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负责人:林草局局长、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7.3.4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负责人:卫生健康局局长)
7.3.5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村屯、重要设施目标等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负责人:林草局局长、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7.3.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人:公安局副局长)
7.3.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7.3.8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负责人:林草局局长、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7.3.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电告有关方面。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按级上报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情况。
(负责人:应急管理局局长)
7.4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7.4.1指挥原则
(1)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驻抚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部队的最高指挥官到市森防指参与指挥,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森防指给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正式下达命令,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调度。
(3)扑救森林草原大火时,优先调动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7.4.2扑救措施
(1)村屯、林场、重要设施目标等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2)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3)人工降雨,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必要时应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包括高炮作业、火箭作业和飞机作业。
7.4.3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区域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调配。
7.4.4扑火队伍调配
全市现有主要扑火力量:林草局半专业队 80 人、三江保护区半专业队 80 人、消防救援大队 22 人、应急民兵连 150 人、黑瞎子岛管委会半专业队 30 人、乡镇干部应急扑火队 200 人。总计: 562 人。
8、综合保障
8.1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抚远市、乡两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半专业队、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做到科学扑救、安全扑救、高效扑救。
8.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式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灾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3物资保障
抚远市要储备满足 300 人以上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风力灭火机 350 台、2号灭火工具 300 把、消防水枪 50 支、油锯 50 台、无人机 6 台、割灌机 100 台、水车 6 辆、运兵车 25 辆。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水泵、割灌机、对讲机、防火服等物资。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8.4资金保障
把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5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6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村屯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发生森林火灾,其区域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9、后期处置
9.1调查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派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组织调查,并且把调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9.2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治和抚恤。
9.3总结评估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森林草原火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该对工作总结评估,及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9.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给予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抚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抚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扑救林火能力。
3.应急管理局及其林草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10.2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0公顷以上。
10.3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技术方案》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每个级别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10.4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10.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抚远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抚远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3 中省直各部门职责
2.4 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监测
3.3 预警研判和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新闻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调查与评估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6.2 演练
6.3 宣传
6.4 培训
6.5 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机构和人员
7.2 技术支撑和专家队伍
7.3 社会资源
7.4 基础平台
7.5 网络安全风险信息
7.6 建立合作渠道
7.7 物资保障
7.8 经费保障
7.9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等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城市影响本市的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施设备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
1.4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I级,红色预警)、重大网络安全事件(II级,橙色预警)、较大网络安全事件(III级,黄色预警)、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V级,蓝色预警)。
1.4.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启动红色预警和I级应急响应。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他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2)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启动橙色预警和II级应急响应。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他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2)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4.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启动黄色预警和III级应急响应。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他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2)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4.4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启动蓝色预警和IV级应急响应。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协同,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网信委)的领导下,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各行业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网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委网信委成员单位为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和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健全预防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各项应急机制,同时密切配合,形成应对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工作的合力。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委网信办,具体工作由市委网信办承担。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本市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承担网络安全应急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工作和指挥部的事务性工作,组织指导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
2.3 中省市直各部门职责
中省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内设的网络安全职能部门、技术机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合作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4 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职责
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在做好本单位自身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同时,协助用户处理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依法履行应急处置相关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2 预警监测
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安全监测工作。网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各部门将重要监测信息报市委网信办,市委网信办组织开展跨部门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3.3 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部门组织对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网络安全监测信息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判,确定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响应
3.4.1 红色预警响应
(1)红色预警响应报请中央网信办统一组织实施,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的统一行动,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委部署做好本市的预警响应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委网信委、佳木斯市委网信办、省委网信办和中央网信办的要求,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3)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网络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相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
(4)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2 橙色预警响应
(1)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相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
(3)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有关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我市用户的服务合同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3 黄色预警响应
(1)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预警响应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4 蓝色预警响应
(1)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报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保持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5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预警,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确认为一般(IV级)或较大(III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网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网络安全事件的,各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要求上报佳木斯市委网信办并经佳木斯市委网信办报省委网信办,同时报送市应急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 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V级)。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4.2.1 I级和II级响应
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属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网信委提出启动I级或II级响应的建议,市委网信办报请中央、省委和佳木斯市委网信办,经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配合中央和省市委网信办组织的I级响应工作或由省委网信办统一指挥的II级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市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相关人员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全面了解本辖区内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配合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尽快控制事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恢复受破坏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防止事态蔓延。
(4)有关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我市用户处理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协助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及资源,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组织事发单位在应急恢复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为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4.2.2 III级响应
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属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网信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市委网信办报请佳木斯市委网信办,经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报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将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处置中需要其他市地、部门或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报请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协调。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4.2.3 IV级响应
事件发生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3新闻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涉事单位要快速了解情况,提出合理处置建议,并第一时间向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原则上1小时内,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根据事态发展和事件性质,视情况发布新闻通稿。发布回应需遵循“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原则。视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进行两次或多次回应,并做好后续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由涉事部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事件性质,视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向公众公布。
4.4 应急结束
4.4.1 I级和II级响应结束
依据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结束I级和II级响应。配合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2 III级响应结束
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佳木斯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发布相关通报。III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72小时内完成。
4.4.3 IV级响应结束
IV级响应结束,由涉事单位自行决定,报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发布相关通报。IV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48小时内完成。
5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佳木斯市委网信办组织调查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较大及以下网络安全事件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按程序上报,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完成。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各部门依据《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做好网络安全监测及预警管控、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网络安全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6.2 演练
各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并将演练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委网信办。
6.3 宣传
新闻媒体开设网络安全专栏,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设立网络安全话题,加强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常态化开展“六日”“七进”活动,以网络安全宣传周为契机,加大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6.4 培训
各部门要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技能,特别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为抚远市网络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6.5 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和市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各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实际要求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响应。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隐患。
7 保障措施
7.1 机构和人员
各部门要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人员,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7.2 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
发挥公安局网安支队技术优势,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成立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决策建议,并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网络安全技术机构和企业参与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市委网信办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评估和认定本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各自的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各级各类网络安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7.3 社会资源
从企事业单位、互联网协会中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汇集技术与数据资源,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7.4 基础平台
要加强网络安全应急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市级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做到网络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网络安全风险信息
网信部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网络安全社会组织、网络安全企事业单位加强网络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7.6 建立合作渠道
有关部门建立市际合作渠道,签订合作协定,必要时通过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7.7 物资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软件硬件工具,不断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
7.8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有关部门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技术研发、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
7.9 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时修订。修订具体工作由市委网信办负责。
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3.2.2发布预警信息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与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救治队伍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邻近县(市、区)。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在我国己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有客运往来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到其他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
(4)发生霍乱疫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到其他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倒,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波及到其他县(市)。
(3)霍乱在我市内发生,1周内发病5一29例。
(4)一周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一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5例以下,或疫情波及到其他县(市)。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一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抚远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政府和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投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
2.1.1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一般为: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口岸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抚远海关、红十字会、武警部队。
总 指 挥: 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人社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商务和口岸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林草局局长
市外事办主任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市红十字会会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工信局局长
抚远海关关长
武警抚远中队中队长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电、信息中心等单位及时报道上级卫生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应急管理局参加有关应急反应行动,负责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发改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市场价格监测,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局与卫生健康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健康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所需经费。
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人社局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和口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抚远海关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规章的制订以及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涉及公共卫生的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同,核和放射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主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动植物疫病主要由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药品安全事故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落实组织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完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全市卫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抚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参与制订、修订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处理,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 .4 .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通往疫区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样品采集、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 4.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主要负责协助开展社区内受累人员的登记、个案调查、疫情报告、医学观察、访视和管理等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省卫生厅、佳木斯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2.2发布预警信息。Ⅰ、Ⅱ级预警,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本级指挥部或授权市卫生健康局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人民政府。
b. 卫生健康局。
c.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d. 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e.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调查确认,经专家组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佳木斯市卫健委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件势态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抚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局。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与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局接到其他行政区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反应中应采取的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抚远市政府报经佳木斯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水、陆、空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局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市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抚远市有关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驻抚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6)开展应急培训: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生应急培训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全国相关县(市)及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佳木斯市、省应急处理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相关机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并且开展对乡镇卫生院防疫医生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卫生防病人员的培训。
4.2.5 卫生监督局
(1)在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 当周边县(市)发生应急事件时,我市应该采取的反应措施
根据周边县(市)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卫生健康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然后分别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佳木斯市卫健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健康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局。
5.2 奖励
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和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健康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统一纳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根据我市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以及卫生资源情况,指定市人民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定收治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健康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组织师资队伍参加省、佳木斯市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定期培训,并负责对辖区内应急卫生救治人员进行培训。
6.1.6 演练
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卫生健康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应急演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工信局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演练。
市卫生健康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救治队伍:各类救治队伍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
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抚远市自然灾害求助应急预案》等五个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