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政办规〔2022〕2号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应急管理局115420221166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抚政办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成文日期 2022-06-09 15:06
生效日期 2022-06-09 15:06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抚远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远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抚远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易发生凌汛河流基本情况 2

2.1 黑龙江 2

2.2 乌苏里江 3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3.1 市防凌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5

3.2 各乡(镇)、黑瞎子岛管委会防凌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1

3.3 基层防凌汛组织 11

3.4 其他防指 11

3.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12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12

4.1 预防预警信息 12

4.2 信息报送 13

4.3 预警行动 14

5 应急响应 14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5

5.2 Ⅳ级响应 16

5.3 Ⅲ级响应 17

5.4 Ⅱ级响应 18

5.5 Ⅰ级响应 19

5.6 抢险救灾 21

5.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21

5.8 爆破方案 22

5.9 信息发布 22

5.10 应急响应结束 23

6 应急保障 23

6.1 制度保障 23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24

6.3 国际沟通与协作 24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24

7 善后工作 24

7.1 救灾 25

7.2 防凌汛抢险物料补充 25

7.3 水毁工程修复 25

7.4 灾后重建 26

7.5 防凌汛工作评价 26

8 预案管理 26

8.1 宣传 26

8.2 培训 26

8.3 演练 27

8.4 预案更新 27

8.5 预案实施时间 27

9 名词术语 28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凌汛的防御,做好凌汛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凌避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凌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范围内凌汛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凌汛灾害包括冰融水、雪融水、冰凌壅塞等引发的凌汛洪水,以及由此造成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坚持依法防凌汛、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专业处置、军地协同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易发生凌汛河流基本情况

抚远市辖区内黑龙江、乌苏里江每年封冻期达5个月,一般是以11月下旬流凌封冻,至翌年4月中旬解冻畅流,冰厚0.6~1.4米。受地形、河道、水位、气温、融雪径流和冰坝雍水等影响,每年春季4月中上旬都有不同程度的凌汛发生,有时凌汛水位高于夏汛水位。

2.1 黑龙江

2.1.1 自然地理

黑龙江是我国最北部的河流,也是中俄两国界河,流域总面积为205万平方公里。黑龙江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在北部的石勒喀河,流经俄罗斯境内,另一个是在南部的额尔古纳河,发源于大兴安岭,流经中俄两国边境地区,称为黑龙江的正源,两河汇合后称为黑龙江,由汇合口至河口,干流全长2883公里。上游从两河汇合口至结雅河口,长905公里,中游段从结雅河口至乌苏里江口,长994公里,下游段从乌苏里江口至入海口,长934公里。上、中游段为中俄国境界河,总长为1899公里。黑龙江自同江市三江口流入我市境内,在抚远市抚远三角洲出境,长240公里。

2.1.2 水文气象

黑龙江流域大部分属大陆性气候,只有大兴安岭以东至哈巴罗夫斯克部分区域受海洋季风影响,冬季受西伯利亚寒冷空气控制,冬季严寒。辖区内黑龙江干流一般有5个月时间河流封冻。秋季流冰较早,据黑龙江抚远水文站数据,流冰最早曾发生在1982年10月28日,最迟发生在2018年11月18日,封冻期平均要比流冰开始晚18天左右,封冻期最早发生在11月12日,最迟发生在12月7日,平均封江天数为146天左右;春季流冰一般发生在4月,历年最早流冰时间为2004年4月2日,最迟发生于2006年4月30日,春季流冰平均持续时间约6天左右,一般冰厚在0.6~1.38米之间,历年最大冰厚为1.38米,发生在1990年3月1日,一般最大冰厚多发生在2月末3月初。

2.2 乌苏里江

2.2.1 自然地理

乌苏里江有东西两源,东源发源于俄罗斯境内的锡霍特山西麓;西源松阿察河发源于兴凯湖,两河汇合后,由南向北流动,至哈巴罗夫斯克(伯力)注入黑龙江。

乌苏里江长890km,其中松阿察河河口以下至江口长492km为中俄界江,其余398km在俄罗斯境内。流域面积18.7万k㎡,在中国境内(黑龙江省)约6.15万k㎡。

乌苏里江流域气候寒冷,夏长冬短,春秋几乎相连。春秋两季因季风交替气候多变。春季气温骤升,多大风,降水偏多;秋季降温急剧,常有霜冻。年平均气温1.7ºC~3ºC,极端最低气温-35ºC~-40ºC,春季气温日温差可达20ºC左右。年降水量左岸为550mm左右,右岸650~850mm。最大积雪深30~40cm。最大冻土深2.0m左右。

乌苏里江两岸气候和地理条件不同,两侧水道网的发育也极不平衡。右侧山地部分发育有较密的水道网,支流有极为丰富的径流量;左岸水道网的发育比较弱,由于大部分是平原地带,河流在平坦切割较浅的沼泽地中流动。支流水量较小,河水很浅。

乌苏里江年平均流量约1600m³/s,年径流总量505亿m³,地表径流量丰富。径流补给主要来自雨水,约占年径流量的66%,融雪补给占19%,地下补给占15%。径流年分配不均,冬季径流量极少,只占年径流的4%左右,其它各季径流量比较均衡,夏季偏大,春秋两季相差不大。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多半是在8、9月份出现。春汛水位偏高,水量较大。

乌苏里江干流江段11月初地面冻结,11月6~9日开始流冰,11月16~18日封冻。4月上旬地面稳定解冻,4月15日~20日开始流冰,4月19~25日流冰终止。

2.2.2 水文气象

乌苏里江流域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春季风大干旱,夏季湿热多雨易涝,秋季降温早霜,冬季寒冷干燥的气候特征。一般有5个月河流封冻,秋季流冰较早,以乌苏里江海青站为例,流冰最早曾发生在1982年10月29日,最迟发生在2007年11月18日,封冻期平均要比流冰开始晚18天左右,封冻期最早发生在11月4日,最迟发生在12月9日,平均封江天数为146天左右;春季流冰一般发生在4月,历年最早流冰时间为2014年4月7日,最迟发生在2013年4月30日,春季流冰平均持续时间约5天左右,一般冰厚在0.5~1.14米之间,历年最大冰厚为1.14米,发生在1957年2月25日,一般最大冰厚多发生在2月末3月初。

乌苏里江凌汛期间受干流来水及俄方支流霍尔河来水影响,易形成超警戒洪水。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抚远市人民政府设立抚远市人民政府防凌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黑瞎子岛管委会分别设立本级防凌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凌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凌汛抗旱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凌汛工作。

3.1 市防凌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 长:政府市长

总   指   挥: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人武部政委

市水务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商务和口岸局局长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市气象局局长

抚远海事处处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浓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海青镇人民政府镇长

鸭南乡人民政府乡长

抚远镇人民政府镇长

黑瞎子岛镇人民政府镇长

乌苏镇人民政府镇长

寒葱沟镇人民政府镇长

通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浓江乡人民政府乡长

别拉洪乡人民政府乡长

农场事务中心主任

抚远火车站站长

抚远供电公司经理

抚远石油公司经理

抚远东极机场总经理

抚远市武警中队中队长

抚远边境管理大队大队长

抚远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抚远市人民政府防凌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3.1.2 工作职责

总指挥长领导全市防凌防汛工作。

总指挥负责市防指全面防凌防汛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委常委、人武部政委)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抓好全市防凌汛工作,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凌汛会商,提供防凌技术支持,核查江堤、护岸、岛屿防护工程水毁情况并组织修复。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集救灾物资,迅速开展灾民救助工作,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防凌抢险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防凌日常工作。

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防凌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凌汛工作。

3.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凌汛新闻宣传报道,正确把握防凌、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凌汛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外发布汛情通报、预警信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市凌汛灾害损毁工程建设与修复计划;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粮食的调拨及供应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仓储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凌汛期沿江学校防凌工作,指导凌汛灾区学校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加强学生防凌自救知识学习和安全教育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防凌和抢险救灾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负责协调电力部门负责所辖水、火电站等发、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市防指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负责防凌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防凌救灾资金,及时下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防凌抢险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设施的防凌安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凌工作,为防凌工作提供所需车辆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工程及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凌汛期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对发生凌汛地区进行疫情监控。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抚远市海事处:负责汛期通航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凌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防凌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凌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市水务局: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收集提供汛情、水情、冰情情况及预测、预报,适时开展凌汛灾害会商,组织专家提供防凌技术支持,检查江堤、护岸、岛屿防护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并组织修复。

市应急管理局:调集防凌抢险救灾物资,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防凌工作,核查灾情,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申请、管理、分配国家、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承担市防办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防洪排涝、危房居民转移及本辖区抢险队伍的组建和抢险时组织领导等防凌汛应急行动。

抚远火车站:负责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和防凌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抚远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安全度汛工作。

抚远石油公司:负责电力设施运行安全,保障防凌、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抚远东极机场:负责配合做好防凌汛期间的人员、物资运输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本系统安全度汛工作。

驻抚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力量:承担急、难、险、重的防凌汛任务,协助当地防凌汛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凌汛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抚远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防指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市防指成员变化进行调整;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领导、科(室)防凌汛责任,明确联络人。

3.1.4 市防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防凌汛工作,贯彻上级防总、防指和本级防指决定,提出全市防凌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级防凌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3.2 各乡(镇)、黑瞎子岛管委会防凌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黑瞎子岛管委会设立防凌汛抗旱指挥部分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凌汛工作。

主要防凌汛职责是组织指挥本地防凌汛工作,执行上级防指下达的防凌汛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启动所辖地区的防凌汛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等防凌汛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办。

3.3 基层防凌汛组织

村(社区)及其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凌汛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在本级防指和村(社区) 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凌汛工作。

3.4 其他防指

有防凌汛任务的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防凌汛组织,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凌汛抢险救灾工作,并承担市防指下达的临时抢险任务。

3.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成立防凌汛专家库。市防指防凌汛专家库由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测绘、水文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凌汛形势分析预测,对市防凌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协助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由市防指从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开封江期,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天气过程和凌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凌汛灾害时,气象部门应加大测验时段密度,并将结果报送市防指。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水文部门实时监测江河湖库水位、流量情况,并及时做好洪水预报预警工作。

4.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水位急剧上涨时,沿江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当凌汛水位持续上涨,堤防、涵闸、跨江大桥等工程设施受凌汛威胁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派人值守,加强巡视检查频次,全面了解沿江无水文站点监控死角,提高加大监测覆盖,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运行状态、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等信息,并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 凌汛及灾情信息

凌汛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冰凌卡塞、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卡塞长度、冰坝高度、水位上涨情况,以及受灾人口、群众财产、水利工程设施、农林草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跨江大桥等方面的损失。

4.2 信息报送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冰凌卡塞或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卡塞长度、冰坝高度、河流水位、水位上涨速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1 气象、水文信息报送

当江河发生凌汛时,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加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市防指和市防办,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告,为各级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沿江水文、水位站对开封江情况进行观测,其他有防凌任务的沿江乡镇村屯在凌汛期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立水尺并设专人负责观测,一般情况下定点定时监测凌情,若遇较大凌情,加密观测。

4.2.2 工程信息报送

沿江干流重要堤防、涵闸、跨江大桥等发生重大险情,沿江各级防指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市防指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在1小时内上报佳木斯市防指。

4.2.3 凌汛及灾情信息报送

沿江乡镇应动态收集凌情灾情,全面掌握冰凌卡塞和冰坝发展态势及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等紧急情况,所在乡镇在重大灾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收接重大灾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防指。

4.3 预警行动

预警方式主要以电话、传真等形式由市防指向发生凌汛当地政府和防指下达。

根据冰凌卡塞长度和形成冰坝的高度及水位上涨情况,经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测绘、水文等部门会商,负责凌汛形势分析预测,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防指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凌汛,当地防指视可能出现的凌汛灾害程度、危及范围,对受影响区域进行预警。

5 应急响应

按照凌汛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长(政府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气象部门尽可能延长气象预见期;水文部门及时预测预报凌情,跟踪分析黑龙江、乌苏里江等大中小河流凌情的发展趋势,随时掌握凌情动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河道的实测水位、流量和凌情,为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5.1.2 凌汛期间,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各江河水位开江时动态数据的分析及整理并做到及时上报。

5.1.3 当在建或已建工程在凌汛期发生重大险情和遭遇凌汛洪水袭击时,工程管理单位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地区预警,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提出抢险方案。

5.1.4 当发生重大凌情时,要在30分钟内报告市防办,市防办收集凌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灾情发生1小时内报告上级防指。

5.1.5 破冰处理,破冰要根据河道封冻情况、冰情测报情况,选择破冰时机,对可能产生冰凌卡塞或冰坝的窄弯河段要在开江前破冰。

5.1.6 因凌汛灾害发生而衍生的水陆交通事故、疾病疫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应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抢险和处置,切断扩大传播途径,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5.2 Ⅳ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凌汛,坝外村屯及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部分村屯需要转移。

5.2.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市水务、应急、水文、气象部门有关专家及市防办工作人员参加,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市防办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政府和佳木斯市防指,市防办、市水务局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

5.2.3 各乡(镇)防指响应

 相关乡(镇)、街道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当地防汛工作人员加强值班,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根据预案组织防凌除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办。涉及人员安全的防凌汛突发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办。转移工作由受灾乡(镇)政府负责,车、船的调度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抚远海事处负责。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开封江期水位上涨或开江期阻冰壅水,超过警戒水位,水位持续迅速上涨,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部分河段漫滩造成低洼地及堤防偎水,发生渗漏,沿江乡(镇)、村屯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100人。

5.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或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市防办、市水务局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市防指领导要赶赴凌灾第一线,按照防凌预案,组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调动抢险队伍、物资处理险情,对可能影响的下游地区,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市防办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5.3.3 所辖各乡(镇)防凌汛指挥部响应

相关乡(镇)防指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根据预案组织防凌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出现各类凌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凌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防指。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开封江期水位上涨或开江期阻冰壅水,超过警戒水位,水位持续迅速上涨,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部分河段漫滩造成低洼地及堤防偎水,发生渗漏,沿江乡(镇)、村屯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300人。

5.4.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副市长)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市防指和相关乡镇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凌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并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抢修水毁工程。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援助;市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实施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办将灾害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需在国际界河破除冰坝时,按照省防指安排部署实施。

5.4.3 所辖各乡(镇)防凌汛分指挥部响应

相关乡(镇)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乡村屯负责人安排好撤离人员编组和迁安所需交通工具及安置位置,并组织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前转移迁安。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管辖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相关乡(镇)防指将防凌汛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

5.5Ⅰ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现象,造成堤防损坏,沿江村屯农田及房舍损毁,受威胁人口达到500人。

5.5.2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长(市长)或总指挥(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市防指成员组成,做出防凌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凌情和灾情1小时内上报上级防指。市防指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公安部门及时调动警力,维护灾区治安;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道路等交通设施,恢复灾区交通,并做好公路跨江大桥防凌汛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卫生防治人员赶赴灾区协助医疗救助工作;市大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铁路部门做好跨江大桥防凌汛有关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凌期,每天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凌汛情况,报道凌情及防凌抢险、救助行动情况,并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启动防凌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市防办全面协调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安置等工作,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果断采取工程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封堵决口,将灾害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上级防指。

需在国际界河破除冰坝时,按照省防指安排部署实施。

5.5.3 所辖各乡(镇)防凌汛分指挥部响应

发生凌汛灾害的乡(镇)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凌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在限定时间内将危险地区人员安全有序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凌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凌工作。相关乡(镇)防指将防凌抢险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6 抢险救灾

出现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事发地防指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出现凌汛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凌汛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8 爆破方案

当水务、气象、水文部门预测有一般性冰坝或灾害性冰坝可能发生时,开江前对易产生或已发生冰坝、卡塞点采取主动防凌破冰措施。

市防办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调拨防汛物资,协助防指领导组织实施爆破抢险除险。

市水务部门负责制定抢险除险方案,组织水务、气象、水文防凌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除险方案,确定卡塞点爆破和预爆破作业地点及破冰时机。

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所需爆破物资,负责爆破现场安全防护。

抚远市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防凌汛期间所使用炸药的提取、运输和保管等工作,并确定爆破专家,保障冰坝、卡塞点及时破除,确保爆破安全。

事发地政府、防指负责受威胁群众的紧急转移,协调做好抢险除险工作。

5.9 信息发布

防凌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凌情、防凌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并发布;涉及凌汛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应急部门审核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通过抚远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日报、微信群等媒体进行。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重点凌汛区、灾区,其凌情及防凌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并发布。

5.10 应急响应结束

当凌汛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对Ⅳ、Ⅲ级应急响应调整结束,由市防办请示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市防指发布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对Ⅰ、Ⅱ级应急响应调整结束,由市防办请示市防指总指挥长批准,市防指发布调整结束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凌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6.1.1 凌情会商制度。由水务部门召集应急、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凌情进行适时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6.1.2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由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水文、水利和防凌专家,分析会商抢险除险方案,为防凌指挥提供技术保障。涉及破除冰坝情况时,市应急、公安、驻抚部队等部门组成会商。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2.2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网络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凌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凌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市凌汛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凌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凌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善后工作

发生灾害的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依照有关紧急防凌汛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1 救灾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调拨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人员完成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有粮吃、有衣穿、有饮用水、有居住场地等基本生活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当地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凌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凌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凌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凌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指应针对防凌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凌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凌汛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

各级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8.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 1 次培训。

8.3 演练

易发生凌汛的乡(镇)防指及乡镇政府对易发生冰坝和严重卡塞河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凌抢险避险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乡(镇)防指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各类抢险队进行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8.4 预案更新

市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乡(镇)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凌汛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凌汛期:我市凌汛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重大险情:是指堤防、涵闸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漫堤、决口、垮塌等险情前兆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出现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人员伤亡、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等情况。

本预案中“市”全部是“抚远市”的简称。


文字解读: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23517.html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