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11月5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申请人的不动产权利予以设立权利证书。
办公地址:行政服务大厅D区
联系方式:0454-2196112
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30日
监审:匡冰
审核:陈忠磊
编辑:郝庆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