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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及房屋所有权的公示(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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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2024年11月5日之前)持异议书面材料到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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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远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454-2196112


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0日   


监审:匡冰

审核:陈忠磊

编辑:郝庆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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