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5日之前)持异议书面材料到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远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454-2196112
特此公告
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0日
监审:匡冰
审核:陈忠磊
编辑:郝庆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