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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公示(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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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5日之前)持异议书面材料到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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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远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454-2196112

特此公告


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0日   

监审:匡冰

审核:陈忠磊

编辑:郝庆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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