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规〔2018〕2号
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佳政规〔2017〕1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局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同级城乡建设局审核监管。
(二)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各级气象部门在开展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防雷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
市气象局与城乡建设局、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工作之日起,市气象局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建设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市城乡建设局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交接前市气象局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市气象局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提交城乡建设局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
三、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市政府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指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防雷服务财政预算。
(二)市气象局与城乡建设局、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
(三)全市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要落实防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进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四)各级防雷专业机构履行防雷减灾组织管理、雷电基础业务服务、防雷安全公共服务、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支持保障职能。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