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
收购价格通知的通知
黑价联〔2017〕8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30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相关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7年3月2日
附:《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7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0元、136元和150元,比2016年分别下调3元、2元、5元。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