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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8202111160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22 成文日期 2021-11-22 14:11
生效日期 2021-11-22 14:1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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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主要内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申领要件:《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人员名册。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2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213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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