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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8202111159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22 成文日期 2021-11-22 14:11
生效日期 2021-11-22 14:1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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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企业。

须符合的条件: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主要内容:吸纳5人以内(含5人)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提高30%。

申领要件:提供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备案表、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同时提供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件,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同时提供《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认定表》。

政策依据:《佳木斯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佳财规审〔2018〕2 号)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212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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