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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3202413446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12-18 成文日期 2024-12-18 15:12
生效日期 2024-12-18 15:12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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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重磅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这一举措犹如冬日暖阳,为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带来全新的希望与机遇,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调整后,全省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优化取消700元和900元2个档次,增设4000元和5000元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背后的深意与影响深远而积极。一方面,“多缴多得”的激励效应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不仅意味着当下个人养老账户资金积累的加速,更预示着未来养老金待遇的显著提升,从而能够在晚年享受更为宽裕、舒适的生活,真正实现“老有优养”。另一方面,“长缴多得”的理念也进一步凸显。随着缴费年限的拉长,配合相应的缴费档次提升,养老金的计算与发放将给予充分的回馈,这无疑鼓励居民尽早规划养老、持续稳定参保,为构建稳固的养老保障防线奠定坚实基础。

新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逐步缩小了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待遇差距,促进了共同富裕,在有效的回应了群众呼声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激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抚远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2月5日   

编辑:贺佳葆

审核:唐莹莹

监制:王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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