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我要办社保医保转移“一件事”办事指南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32020131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成文日期 2020-12-15 10:12
生效日期 2020-12-15 10:12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一、事项名称我要办社保医保转移

二、办件类型即办件。

三、联办事项:

序号

联办事项名称

类型

实施主体

办理结果

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公共服务

市人社局

办理社保转移接续

2

失业保险关系有关的转移接续

公共服务

市人社局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有关的转移接续

3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公共服务

市医保局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四、办公地点及受理窗口

现场提交途径:抚远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局窗口。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六、承办科室及咨询电话

1.抚远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0454-2132668

2.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咨询电话:0454-2125227

七、监督科室及投诉电话

抚远市人社局

监督科室:人社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454-2132612

八、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九、申请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省内转入:参保人员发生省内跨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接收地办理转入业务。 省外转入: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我省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此业务。转移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省内转出:参保人员发生省内跨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 省外转出: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省外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此业务。就业人员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二)失业保险关系有关的转移接续

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转入:参保单位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需要办理医保缴费月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十、材料清单

涉及

证照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

备注

共同材料

1

《社保医保转移“一件事”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原件1份

必要

只需要对方《参保凭证》不需填表

2

身份证或社保卡

申请人提交

原件一份

必要

只需要对方《参保凭证》不需填表

十一、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附后。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1:社保医保转移服务指南.docx


附件下载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件事”办事.docx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