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报销一件事。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联办事项:
序号 | 联办事项名称 | 类型 | 实施主体 | 办理结果 |
1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 公共服务事项 | 抚远市医疗保障局 | 待遇拨付 |
2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零星报销 | 公共服务事项 | 抚远市医疗保障局 | 待遇拨付 |
3 | 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 公共服务事项 | 抚远市医疗保障局 | 待遇拨付 |
4 |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 | 公共服务事项 | 抚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报送报销材料,结算单备案 |
四、办公地点
服务大厅一楼医保窗口。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六、承办科室及咨询电话
1.抚远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科室:服务大厅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454-2137761
2、抚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单位: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54-2128234
七、监督科室及投诉电话
抚远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监督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监督电话:0454-2196102
八、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申请条件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人员。
十、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来源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 | 备注 | |
共同材料 | 1 | 承办单位登记录入电子版 | 1份 | 必要 | ||
2 | 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或病历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原件1份 | 必要 |
十一、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