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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1990-2000年期间毕业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方案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22019173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10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22 成文日期 2019-04-22 10:04
生效日期 2019-04-22 10:04 废止日期 2020-05-24 10:05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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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90年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和要求,参照临近县市促进就业办法,结合市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荐就业条件

(一)具有抚远户籍,且在1990-2000年期间毕业的非师范大中专毕业生;

(二)具有相应大中专学历《毕业证》、《派遣证》或《报到证》。具有完整的学籍档案并经省教育部门签发并派遣到佳木斯市人才服务局或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籍档案存放在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实施人事代理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已到市人社局登记,经初审合格人员;

(四)经政审考核合格,同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以下情况不在推荐就业范围:

(一)原市人事局已开据安置证明,已分配到工作单位,但因种种原因被解聘、被开除人员或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以及安置在企业单位,但因转制破产(改制)下岗和买断工龄的人员不能再推荐就业;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在社会上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不在推荐就业范围;

(三)自主择业、自费、高职等培养方式和非1990-2000年期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在推荐就业范围;

(四)对毕业后是抚远户籍,后因安置工作在外地(且有原工作单位职工缴费记录的)户籍已迁出抚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在推荐就业范围。

二、推荐就业人员管理和相关待遇

(一)对已登记并经核查推荐符合就业条件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统一推荐到政府购买岗位。

由市人社局负责安排政府购买岗位,每月工资2800元,并负责五险一金。

聘用人员聘期内不享受取暖费和第13个月奖励工资。

政府购买岗位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初聘期限为三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依次续签下一轮聘用合同,直至到法定退休年龄。聘期内,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人员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推荐到政府购买岗位的毕业生在推荐就业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二)鼓励1990-2000年期间毕业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毕业生在抚远市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办理。

三、其他要求

(一)凡是符合推荐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均要携带本人就业申请、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报到证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在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15日规定时间内,到市人社局办理登记报名等相关手续,逾期不登记、不申报,按自动弃权处理,后果自负,以后不再推荐就业;

(二)2019年5月16日至5月24日公示,对公示、考核无异议的毕业生,由市人社局办理推荐就业等相关手续,办理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7日,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弃权处理,后果自负,以后不再推荐就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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