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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措施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0820201148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01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28 成文日期 2020-04-28 10:04
生效日期 2020-04-28 10:04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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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企业名称重复和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1. 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我局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依法审核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企业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其他企业名称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2. 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审查。

    我局依托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依托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通过内网系统对外网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企业名称禁用限用、企业名称近似提示,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依法处理,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秩序。

  3. 严把近似和侵犯商标权的名称审核关。

    我局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严禁与下列情形的名称相同:(一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已预先核准或者已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成功但尚未办理登记注册且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已申请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四)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五)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六)与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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