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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0820201148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01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5-11 成文日期 2020-05-11 10:05
生效日期 2020-05-11 10:05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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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人社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我市个体工商户进行有序复工复产,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对于实体批发且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建议采取开放窗口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截止4月30日,共延迟办理营业执照变更120户,延迟办理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证26户,延迟办理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证22户。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照相关规定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截止4月30日,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年11号的缴费人共329户,共减免金额256.42万元

三、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截止4月30日,我市各出租主体共为承租方减免租金12万元。

四、人民银行积极指导市区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抚远农商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资金2.5亿元,用于农户春耕生产。截至5月10日,已发放完毕,受益农户达257户,336笔,为农户节约融资成本约500万元,并对前期10笔、485万元的贷款进行了续贷,期限1年;抚远农行疫情期间为了缓解农户贷款到期无法正常还款的现象,采取设置宽限期及若存在逾期记录一并删除;工商银行依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贷款客户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疫情期间,因营业场所关闭,收入减少,调整受影响客户3笔贷款标识,调整额310万元,减轻后期客户违约影响;邮储银行实施了延期还款政策,范围涵盖农户和商户,通过支行上报,由市分行业务部门及授信部门审核开展。目前已经落实开展两户,其中农户一户结余29.9万,商户一户结余45万。

五、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截止4月30日,共豁免登记个体经营者36户。

  六、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七、抚远市税务局担当尽责,主动作为,贯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各项税收工作进展有力有序。截至2020年4月30日,纳税人享受疫情期间税费优惠政策情况如下: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纳税人4户,减免金额为10.78万元;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纳税人共55户,共减免金额46.55万元。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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