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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湖管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公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620201131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03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11 成文日期 2020-03-11 14:03
生效日期 2020-03-11 14: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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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水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清四乱”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河道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玉米、大高粱等)和树木等。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存放物料等。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等。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

5、严禁在河湖管护范围内违法筑堤,拦河养鱼,围垦河湖等行为。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的,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不得建房、存放物料,不得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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