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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420151130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04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20 成文日期 2015-07-20 16:07
生效日期 2015-07-20 16:07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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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抚远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抚远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规范畜禽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化商旅名城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全面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三)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突出区域优势原则。

  (五)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九)《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十一)《关于在全省加强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及有关指标说明

  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养殖场(小区)标准说明:我县养殖场(小区)标准参照省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即: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养殖场(小区)。

  奶牛存栏≥10头;肉牛存栏≥10头;生猪存栏≥60头;羊存栏≥40头;蛋鸡存栏≥600只;肉鸡存栏≥600只;蛋鸭存栏≥600只;肉鸭存栏≥600只;蛋鹅存栏≥600只;肉鹅存栏≥600只;兔存栏≥200只;狐(貉、貂)存栏≥60只;鹿存栏≥10只。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 我县县城建成区内,各乡(镇)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 我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4. 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黑龙江抚远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 乌苏里江抚远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 浓江河抚远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 别拉洪河抚远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大力加湖周围1000米陆域。

  5. 黑龙江三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6.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黑瞎子岛湿地公园、西山公园、华夏东极风景区等;我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区域。

  7.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抚远东极机场净空区域内;前抚铁路抚远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建黑高速抚远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S210、S313抚远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抚乌公路等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 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

  2. 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2000米范围陆域。

  3. 高速公路、省道公路两侧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

  4. 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 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 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7.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各乡镇、村(屯)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控制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抚远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把畜禽养殖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

  (六)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落实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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