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420161130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03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1-10 成文日期 2016-11-10 15:11
生效日期 2016-11-10 15:1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抚远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远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抚远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域滩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市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市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并非取得水域、滩涂所有权。

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和发包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书(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及租赁承包从事养殖业生产;

(一)国营渔场的职工改制后无职业无生活来源的;

(二)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因渔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生产的;

(四)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  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经营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十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放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第十四条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因养殖水域、滩涂被市政府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抚远县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办法》(抚政办发〔2015〕54号)同时废止。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