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关于划定抚远市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8420171129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04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7]7号
发布日期 2017-01-19 成文日期 2017-01-19 15:01
生效日期 2017-01-19 15:0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抚政发〔20177

 

 

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抚远市小南山供水厂亮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55.7682平方公里。

(二)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740.8379平方公里。

(三)黑龙江乌苏里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47.8368平方公里。

(四)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18.3689平方公里。

(五)黑龙江黑瞎子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89.8935平方公里。

(六)黑龙江省华夏东极国家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1096.9371平方公里。

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二、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三、控制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新增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通告实施前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按时完成搬迁和关闭的,依法予以补偿。对拒绝搬迁和关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三)本通告中所称的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7119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