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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230883发展和改革局11602020183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10
发文机构 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5-15 成文日期 2020-05-15 16:05
生效日期 2020-05-15 16:05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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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黑龙江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具体措施:一是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以及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照基准价执行;四是未安装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在基准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3分、1分、0.2分;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电量,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五是现未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其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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