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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部地方性法规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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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

  严格规范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有许多创新之处:从严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即通过制度规范明确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归属,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发式减少”、“零售式增加”的不良现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即通过公开行政审批的目录和处理过程,达到“真公开”、“促诚信”、“提效能”的社会效果。针对当前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针对目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从事许可及服务活动存在诸多问题,市场主体意见较大的实际,专设一章对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及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建立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明确评估主体、方式,明确许可清理标准等。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包括加强对行政机关许可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强对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细化不同责任主体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强调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议和监督权力,首开立法先河。《条例》亮点之一是突出城市设计的理念。规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并明确了“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条例》另一个亮点是强调了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内容。

  据了解,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结合贯彻实施上位法,对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对行政许可法和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的执法检查,将采取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方式进行,并且作为重点监督工作议题,贯穿2015年始终。

  《黑龙江省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首个相关领域地方性立法

  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始建于1987年,是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全球环境基金等有关国际机构对污染浓度监测的国际合作项目。《黑龙江省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个相关领域的地方性立法。《条例》中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为增强制止危害本底站气象探测违法行为的时效性,对公安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在上位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增加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实际需要,具体划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确定了不同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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