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主体
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自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审批条件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3份;
2.符合下列要求的有关材料: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五、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
2.综合股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综合股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证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3.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审核材料,现场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人整改;
4.整改后,考核组出具考核报告;
5.主管副局长签批。不予核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决定核准的,出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人交费、领取证书)并公告。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型号市、县级100元;每个系列市、县级800元;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型号160元,每个系列800元。
八、承办及监督科室
综合股:0454-2132874;
法规股:0454-2132191。
九、办理地点
抚远县抚远镇平安街162号(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